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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百名业主”起诉开发商延期交房一案——谢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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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百名业主”起诉开发商延期交房一案——谢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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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原告业主在2015年7月购买了位于高新大道与教育中路交汇处的“国创光谷上城”房屋,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是在2016年12月31日,业主都缴纳了首付款和办理了贷款手续,在2017年2月15日,小区业主陆续接到开发商邮寄的入伙通知书(包括收房通知书),通知小区业主交房时间分别是2017年的2月25日、26日、27日这三天时间,并在售楼处张贴公告,告知全体业主不属于延期交房,根据购房合同附加条款的第4条规定:如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水、电、天然气等基础设施或市政设施或公共配套建筑在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期限内未达到使用条件,由出卖人继续完成,如导致超过90日未全部达到使用条件,自第91日起出卖人应按照买受人已付房款日万分之0.5承担赔偿金,除此之外,出卖人不再承担其他责任。所以根据该条款的解释,开发商不承担责任。业主们收房之后并未得到开发商的任何赔偿,大家认为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便委托了本律师进行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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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百名业主”起诉开发商延期交房一案——谢帅
参数

  案情简介:

  原告业主在2015年7月购买了位于高新大道与教育中路交汇处的“国创光谷上城”房屋,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是在2016年12月31日,业主都缴纳了首付款和办理了贷款手续,在2017年2月15日,小区业主陆续接到开发商邮寄的入伙通知书(包括收房通知书),通知小区业主交房时间分别是2017年的2月25日、26日、27日这三天时间,并在售楼处张贴公告,告知全体业主不属于延期交房,根据购房合同附加条款的第4条规定:如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水、电、天然气等基础设施或市政设施或公共配套建筑在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期限内未达到使用条件,由出卖人继续完成,如导致超过90日未全部达到使用条件,自第91日起出卖人应按照买受人已付房款日万分之0.5承担赔偿金,除此之外,出卖人不再承担其他责任。所以根据该条款的解释,开发商不承担责任。业主们收房之后并未得到开发商的任何赔偿,大家认为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便委托了本律师进行法律维权。

  办案过程:

  在2017年2月25至2017年3月31日之间,委托人数200余人,因为案件量太大,被告都是同一开发商,准备相关资料后便集中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进行了立案。开庭之前,我通过分析购房合同、查找相关法条案例、和业主们一起搜集整理证据,有了大致的办案思路。

  2017年4月8日开庭,庭审中我方主要围绕双方签订的附加条款的第4条规定属于格式条款以及即便该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如果需要适用该条款,开发商也需要举证证明逾期交房的原因属于水、电、天然气等基础设施或市政设施或公共配套建筑在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期限内未达到使用条件,我方同时也举证证明小区未竣工的原因是消防一直未通过验收。

  庭审结束后,经过庭审的情况分析,开发商律师主动联系我进行调解,虽然本案胜诉的可能性非常大,但也考虑到后期开发商上诉以及判决执行的时间问题,在法院主持下以及我的据理力争、多次沟通下,终于达成了按照起诉金额的90%来调解,我在征求业主意见的情况下,一共310人同意调解,都在2017年6月之前在法院以及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办理了调解手续,另外2人最后也在2017年12月8日同意了调解结案。

  结案总结:

  律师办理每一件案子都应该尽职尽责来做好律师工作,但不能一味地去追求判决结果的完美,应该主要以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为主要,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中正是我权衡调解的利弊才选择了起诉金额90%的调解方案,因为我方胜诉很大,可以选择等判决。若不同意调解,尽管胜诉可能性要大,但也有败诉的风险,即使最终胜诉,开发商可能会通过提起上诉以及规避执行来拖延时间。

关键词:
开发商
调解
2017年
业主
条款
合同
交房
以及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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