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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借条情况下的民间借贷关系如何维权——康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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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借条情况下的民间借贷关系如何维权——康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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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吕某与张某系同事关系,2019年12月,张某以购买天猫店为由向吕某提出借款,吕某碍于同事情面不好拒绝,便提供了借款35000元,后张某又以货款积压暂借资金周转为由向吕某提出借款,吕某称手上无资金可借,张某便承诺可以吕某名义在某网贷平台贷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全部由张某承担,吕某再次同意,贷款60000成功后,吕某将所得贷款再转借给张某,后张某未依约还款,电话失联,网贷平台多次拨打吕某电话偿还网络借款,但吕某与张某未签书面借条和收条,吕某十分着急,不知如何维权。 律师为当事人分析:首先,关于吕某与网贷机构的借款属于吕某与网贷平台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能因张某未还款而拒不偿还网贷平台借款,律师建议吕某依约偿还所有借款。然后,虽然没有书面借条,但吕某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保存完整,张某首次提出借款,吕某答应提供借款,并通过支付宝转账,张某在微信聊天中确认已收到借款;张某第二次提出借款,并承诺网贷平台本金及利息全部由张某承担,并告知吕某如何操作,吕某按张某提供的方式成功借款后转账给张某,张某表示收到并承诺如期还款。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可以视为合同成立,吕某与张某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而支付宝转账可证明双方民间法律借贷关系成立。 终,吕某个人偿还了所有网贷借款,然后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终判决吕某与张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判决张某偿还吕某全部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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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借条情况下的民间借贷关系如何维权——康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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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张某系同事关系,2019年12月,张某以购买天猫店为由向吕某提出借款,吕某碍于同事情面不好拒绝,便提供了借款35000元,后张某又以货款积压暂借资金周转为由向吕某提出借款,吕某称手上无资金可借,张某便承诺可以吕某名义在某网贷平台贷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全部由张某承担,吕某再次同意,贷款60000成功后,吕某将所得贷款再转借给张某,后张某未依约还款,电话失联,网贷平台多次拨打吕某电话偿还网络借款,但吕某与张某未签书面借条和收条,吕某十分着急,不知如何维权。

 

律师为当事人分析:首先,关于吕某与网贷机构的借款属于吕某与网贷平台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能因张某未还款而拒不偿还网贷平台借款,律师建议吕某依约偿还所有借款。然后,虽然没有书面借条,但吕某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保存完整,张某首次提出借款,吕某答应提供借款,并通过支付宝转账,张某在微信聊天中确认已收到借款;张某第二次提出借款,并承诺网贷平台本金及利息全部由张某承担,并告知吕某如何操作,吕某按张某提供的方式成功借款后转账给张某,张某表示收到并承诺如期还款。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可以视为合同成立,吕某与张某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而支付宝转账可证明双方民间法律借贷关系成立。

 

终,吕某个人偿还了所有网贷借款,然后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终判决吕某与张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判决张某偿还吕某全部本金及利息。

关键词:
维权
借款
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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